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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法律授权边界

2015-10-21武婷婷解瑞卿

职教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武婷婷 解瑞卿

摘要: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基本法”,是对外昭示自主办学权力范围的物质载体。大学章程的缺位,会致使其法人地位存在瑕疵、内部建设无章可循,更甚者是对其办学自主权的一种主动放弃。通过对法律文件的分析解读,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应该包括自主开展教学活动;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等九项内容。

关键词:高职院校;大学章程;大学自治;办学自主权

基金项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级重点课题“大学章程与示范校建设的多维互进”;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青年课题“周恩来法治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作者简介:武婷婷,女,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行政法;解瑞卿,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05-0001-03

作为地方政府主办的大学,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而大学章程是高职院校的对内最高行为规则,它规定着大学正常发展和规范运行所必须具备的所有要素,被称为大学内部的“宪法”,更是高等院校对外昭示办学自主权的重要载体,所以高职院校若想尽享办学自主权,则必须在明确办学自主权的授权边界问题的基础上,尽快依法制定大学章程。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

我国最早的关于学校章程的专著认为:“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的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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