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利益平衡之道
2015-10-21冯盛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
冯盛
【摘要】近来,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结束了多年的纷争,开始谋求合作。这是改变网络搜索服务运营模式,改善间著作权现状的一个重要契机。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转变策略与著作权人寻求共赢,同时著作权这一契机,应如何作出努力与搜索引擎服务商达成利益一致,进而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搜索引擎;著作权人;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37-01
一、提高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社会资源,降低了为控制网络平台发生侵的成本,规定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应根据其经营范围来确定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范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在这点上,国内外意见还是较为统一的,《欧盟电子商务指15条和美国DMCA第512条(m)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监视网络,也没有寻找侵权活动的义务,都体现了这种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仍要履行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数量庞大而复杂,关于信容也在不断更新,然而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信息的监控能力显然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服务商有限的监控能力范围内,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高。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及时处理,因此,笔可以对网络用户实行实名制,如将网络用户的姓名、住所、电子信箱、电话等信息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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