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
2015-10-21金华杰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金华杰
【摘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之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一特殊性。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一方面通过理论分析,另一方面应该对比国外对于试用期制度和剖析实践中试用期制度暴露的缺陷。通过研究我国试用期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试用期;价值;考核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33-01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对于什么是试用期,学界有不同解释。“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确定的一定期限考察期。”但笔者认为试用期应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劳动者或者新上岗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法约定供双方相互考察、增进了解,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特殊时期。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磨合,进一步增加相互间的了解,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微观角度看,设置试用期为了赋予劳动关系双方相对自由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相互磨合后,任意一方在试用期内可相对自由的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要倾斜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笔者认为在这样的立法理念下设置试用期制度的价值除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外,还有就是为了倾斜于劳动者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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