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作为证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规范化途径

2015-10-21白斌斌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白斌斌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实践中往往被直接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被定义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和可救济性。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性质不同于书证也不同于鉴定结论,所以,责任认定书应该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诉性;证据种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31-02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学界没有统一的结论,多数观点认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部分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裁决,但二者都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体现了行为的行政属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法对当事人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完全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可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般的鉴定结论区别开,后者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具有多元性,凡是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均可进行鉴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