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5-10-21吴彤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吴彤
【摘要】阴阳合同是社会公众对同一事项的两份内容不同合同的俗称,订立“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基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目的。而往往这种不法目的因为受法律的否定,对当事人而言,充满着风险,一旦发生效力的认定,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建设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阴阳合同,规避政府管理,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本文重点对建筑施工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阴阳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3-01
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①。现行的《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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