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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5-10-21张娜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张娜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持续走高的离婚率,另一方面是不断增多的夫妻忠诚协议。面对这样一份协议,有的法院判之无效,有的法院判之有效。所以,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继续进行探讨仍然十分必要。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有效

中圖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16-01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裁决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此外,司法裁决的说理论证趋于简单,或仅以“身份关系不能由协议约定”而判之无效,或仅以“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判之有效,均难以令人信服。而千呼万唤才出来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忠诚协议问题却“什么都没说”。立法避而不谈绝不意味着现实问题会消失且不复出现。当法官在法庭上遇到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时,究竟该怎么办?如是弃之不管,则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如要作出裁决,却又于法无据。所以,对夫妻忠诚协议继续进行探讨仍然十分必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

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既因缺乏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师出无名,又因“降世不久”而未形成约定俗成的格式,再加之婚姻家庭生活的千姿百态,导致其呈现不同的现实形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从形成时间看,可分为婚前忠诚协议和婚后忠诚协议。婚前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后忠诚事宜所作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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