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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2015-10-21姬超凡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姬超凡

【摘要】马克思·韦伯是“社会学三剑客”之一。其社会学思想博大精深。其中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是其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法律社会学》就是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韦伯试图通过解释西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起源与东方的实质合理性起源来建构自己的理想的法律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学;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09-01

一、《法律社会学》写作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出生在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的德国,其《德国民法典》堪称是近代法律形式的典型,其内容及编排都为后世世界上多个国家所效仿,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德国法律的形式化特征性该对韦伯提出的法律形式合理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在书中提到形式合理性法律“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的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和巫术的因素。”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必须具有一种客观的品格。它强调的是法律的一种外在的,理性的,而不是主观的,感性的特征。

从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东方的法律发展明显滞后于西方(此时所说的是韦伯所在的那个时期,其实当今东西方法律发展也存在巨大的差异)。韦伯给出的一个解释即是西方法律具有形式化的品格,而东方着重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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