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2015-10-21郭利霞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郭利霞
【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中外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我国刑法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文章赞同共同过失构成共同犯罪,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说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过失;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02-0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分歧
“共同过失犯罪”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这三种不同的学说。文章支持肯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让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弥补法律漏洞。
肯定说是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实行行为”,是以行为的共同为限。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木村龟二、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以及我国学者侯国云、张明楷等都是持肯定态度。否定说是以“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之认识以及对这种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否认说是目前一种传统也普遍坚持的一种观点。刑事立法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而不把它当做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限制肯定说的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仅仅是在特殊的场合才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犯,即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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