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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双性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2015-10-21陈安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陈安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国家的刑法均规定了强奸罪的对象是他人,英国自上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对强奸罪已有多次修改,其概念与过去相比已有本质上的区别。台湾地区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男女,我国大陆的刑法还停留在以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的困难。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即将修订,猥亵罪的对象已扩大为他人,无疑是一大进步。

【关键词】强奸罪;双性人;性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94-01

司法实践中奸淫“双性人”的案件虽比较罕见,但不能否认它的存在。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导致强奸男性和双性人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本文将以福建省首例性侵双性人案例为视角,探讨我国强奸罪的在司法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及司法实践中对例外情况的处理。

一、奸淫“双性人”构成强奸罪吗

2013年某日凌晨,魏某和黄某在南安市对小刘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后,小刘报警称自己被两名陌生男子强奸,南安警察将两人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办案时,警方将小刘带至市医院做妇科检查,岂料小刘却以上厕所为由逃离医院。检测在小刘逃离前已采集血液样本后却发现DNA AMEL基因座为X/Y(即男性)。

本案争议点集中于1.对受害者应按其生物性别认定为男人还是按其社会性别认定为女人?2.能否构成强奸罪既遂?一种意见认为魏、黄以奸淫为目的,轮流奸淫小刘,虽然刑法中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但魏、黄以为小刘是女性,且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主观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考虑小刘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男性,因此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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