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2015-10-21何红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何红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度不断加快,反腐力度持续增强,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以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显得滞后。从1997年《刑法》修订后来看,在经济犯罪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所占的比重较高,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以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试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发展历程以及两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进行分析比较,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正确认识这两罪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80-02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现状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使贪污罪成为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具体罪名。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的补充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进一步明确了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增设职务侵占罪,将该罪从贪污罪中分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专条规定;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缩小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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