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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机制探讨

2015-10-21曲广娣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曲广娣

[摘要]行政性立法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立法中民众参与的愿望也更强烈,立法协商的开展也相对活跃。就我国现有行政性立法中协商因素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效果看,还存在协商视角不够全面,公众立法参与的权利赋予不实、保障不尽充分,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则简陋、随意性太大等问题。对此,还需要妥善分配部门立法权,加强部门之间的立法协商;加强公众立法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明晰其在立法协商中的法律地位;细化立法听取意见程序规则,完善反馈机制;完善和精进网络信息平台,为立法参与活动创建更广泛和便捷的平台,由此才能使协商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才能更真确地在立法中反映民意。

[关键词]行政性立法;社会协商;协商机制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5010206

行政性立法的功能是在不违背法律之规定的前提下,弥补法律规范不尽详细之处,织补法律漏洞,细化法律规则,使法律实施起来更具可操作性。由此,行政性立法作为对宪法和法律以及宪法法律背后的民意的进一步落实活动,在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也需要展开尽可能广泛的协商活动,以确保行政法规可以最大可能体现社会生活实际,贴合民众意愿,并提高所立法规的实效。行政性立法涉及的协商事项,具体地看,既有法律正式程序内的协商机制,也有用以补充正式程序之不足的社会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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