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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国的移居税收制度

2015-10-21朱婧张永忠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1期

朱婧 张永忠

摘要:形势需要我国尽快建立健全移居税收制度。一个公民移居他国之所以应当缴纳相关税收,是因为公民移居他国相当于出售其全球财产,公民移居他国相当于发生财产赠与事由,一些公民移局只是为了避税。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适当的策略,建立我国的移居税收制度:对移居者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的制度,有条件地延长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制度,视公民移居他国为财产赠与事由而清算遗产税的制度。

关键词:富豪移民;税制改革;移居税收制度;遗产税

我国正成为全球最大的移民输出国,这一状况将会持续较长时间,将会导致财富大规模外流,对社会大众心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对此,我国的移居税收制度应当有所作为,因而需要在探讨基本原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移居税收制度。

一、移居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

移居税收制度,是指一国税收制中所有关于移居规定的总称。一国的移居税收制度总是分散在各独立税种和相关规定中的,并不是独立的税种。因此,无论将移居税收制度称为“移居税”还是“弃籍税”,抑或是“离境税”,都是有问题的。探讨移居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就是要回答“公民移居他国为什么应当缴纳相关税收”这一问题。

自由迁徙是基本的人权,各国政府都不得限制或禁止本国公民移居他国,一国的移居税收制度当然不是限制或禁止本国公民移居他国,而是旨在防止本国正当的税收利益因公民移居他国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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