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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玄机冤案新证

2015-10-21唐玉婕

商 2015年30期

唐玉婕

摘 要:《唐律疏议·名例律六》中有言:贱人奴婢,律比畜产。意思是说唐代的私属奴婢是为主人的私家资产,归于本主所有,其社会地位极为卑贱。在唐代,奴婢不仅没有人身自由,其法律地位也低于良人一等。在《唐律疏议·斗讼律》中明确规定,若奴婢杀害主人,是为十恶中的大逆之罪,不可得到赦免。而“主殴杀部曲”只服徒刑一年,处罚很轻。唐朝晚期有一个叫鱼玄机的著名女诗人,因被官府查出擅杀其侍婢绿翘而被判处死刑,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与唐律中的规定南辕北辙。本文通过探讨唐律中有关良人戕婢的律文和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解密鱼玄机案背后的真相。

关键词:唐律;良贱身份;封建秩序

一、鱼玄机案之时代背景

鱼玄机是晚唐时期的一位颇富才名的女诗人。咸通中期,为补阙李亿之妾,后出家于咸宜道观做女道士。在她生命之花绽放最为绚烂的二十七岁年华里,却因戕杀婢女绿翘而获罪,被那时的京兆尹温璋判处了死刑。

唐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唐朝的社会制度以儒家伦理为中心,而儒家思想又体现了尊卑的等级观念,以维护封建的宗法制度为旨。在那样一个社会环境下,“杀人者死”这条规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此时期良贱身份差异巨大,主奴等级界限明显。《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律》中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①将此律文放在本案中,即说明无论婢女绿翘是否有罪,其主人鱼玄机将她杀害,都不当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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