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2015-10-21陈谦
商 2015年36期
关键词:比较
陈谦
摘要:知悉事实在司法认知的过程中存在被法官所确定,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该项事实的义务。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司法认知的事项较为不堪明了,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我国的立法现状来明晰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司法认知事项的运用机制。
关键词:民事司法认知;演进;比较;完善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一些待定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法官认证时无需当事人的举证,对于其真实性无需当事人的举证,就可以认民事案件的事实,以便直接做出裁判,就是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一切事实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中的原则的例外规则,我们应从证据法上的证明方法或证明责任的免除这一角度来理解。因此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合理的鉴定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认知的事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认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认知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演进
目前,从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司法认知的立法现状来看,并没有明确这一术语。在1991年的民诉法中提到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能够得到法定程序证明,而且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话,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司法认知包括的事项也被包含在在我国的三个司法解释中有关免证事实的内容之中。
(一)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 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明确司法认知这词,只规定了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