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房抵押贷款难在何处
2015-10-21冯云
商 2015年36期
关键词:抵押
冯云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及2014-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深入调查全国农房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研究各地区在推动农房抵押过程中形成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找寻银行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与制约因素,并为上级部门更好推动农房抵押贷款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一、基本情况
在我国,农村房屋所占用的是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房、地所有权的分离,对农村房屋能否设定抵押,历来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我国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管理层面,均坚持“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强调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明确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故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对由于法律、银行信贷业务、农民保障、后续处置变现等一系列问题,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推进难度较大。
二、可取的做法及经验
(一)农户产权确认是可抵押的基础。为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强化人员管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狠抓工作计划任务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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