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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保险诚信的基石

2015-10-16林海

检察风云 2015年20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

林海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需要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对于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告知。保险人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解释,投保人则亦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便保险人预估风险并厘定保险费率。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不履行对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或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有人说,“告知义务”已经成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万能事由,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有解释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射幸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投保人付出的是确定的保费,转移的是不确定的风险。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一方事先确定,且不须征求相对方意见,可以用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的合同。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中处处是格式条款,使得协议的签订具有预先性与非协商性,甚至使保险合同中处处暗含不公平的条款。在设计条款方面,保险人始终居于优势地位。因而,保险合同的术语专业化强,基本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并含有大量的保险术语,只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保险人所熟知。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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