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立法权授予的法理思考
2015-10-16郑清贤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郑清贤
(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350001)
当前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开放开发面临着法制障碍,亟需获得立法授权以推动法制松绑。众所周知,实验区是全国首个以开展两岸交流合作为主要目标的综合实验区。鉴于海峡两岸当前所处的特殊情况,为了确保其开放开发的顺利推进,需要在两岸人员往来、贸易、投资、金融、土地、旅游、就业、生活等各个领域打破常规进行综合实验。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实验区开展“五个共同”①“五个共同”指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两岸合作新模式的探索面临重重困难和障碍。具体体现为:一是两岸现行具体制度规范不完全一致。有的内容甚至互相冲突,如有关政治制度、选举制度、公法规范等方面的许多规定;有的制度规范,一方有,另一方无,如大陆方面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台湾地区的《公民投票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等。二是“五个共同”合作新模式自身也存在大量问题亟待从制度层面得到解决。以“共同管理”为例,就包含了如下现实但复杂的问题:管理主体包括哪些?管理机构如何运行?管理方式如何实施?管理依据如何制定?管理成本如何承担?管理效力如何体现?管理资质如何认定?因管理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管理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又如,“共同规划”涉及的规划主体的资质如何认定问题?“共同建设”中台商能否进入土地一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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