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立法权”的概念释义

2015-10-16郑继汤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1期

郑继汤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福建 福州350001)

一、行政立法权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决定将使233个市在不远的将来依法获得立法权,这些市的人大和政府是否具备坚实的理论储备、丰富的立法经验、足够的法律人才队伍和充足的经费,将成为制约地方立法权的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最优先的是在立法权理论上做好准备,而在立法权理论中,最薄弱、最紧迫、最关键的是行政立法权。其理由:一是行政立法权在立法权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绝大多数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大多数的法律(狭义)直接或间接地由行政机关起草或制定。据统计,1979~2008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1 110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 000多件。[1]二是理论上对行政立法权研究不够。学界对行政立法权的存废及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还存在争议,对行政立法权的概念认识各异,没有厘清行政立法权与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和委任立法权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三是行政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权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略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合理地界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和权限,才能更好地界定地方立法权的界限。……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