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法哲学的源与流
2015-10-16张治宇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1期
张治宇
(南京工业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211816)
一、从合作思想到合作法哲学
合作对人类生活而言,它像空气一样,不可或缺。人在合作中生存、生活、发展,像在空气中生活一样。然而奇怪的是,对人类来说如此重要的“合作”始终没有被提升到理论言说的高度,往往只能以古老箴言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的口耳相传之中,如“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等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本文是在法理学层面上探讨合作思想,这种探究的结果是提出一种以合作为基础的新型法哲学理论——合作法哲学,其探讨将主要集中在法的价值论层面展开。
合作法哲学的理论内核是: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我们认为得出这一结论的第一个理由是,合作是比权利和义务更为根本的东西,是权利义务之根。“在长达40亿年的进化历程中,合作是主设计师。合作创造了第一个细菌细胞,然后是高级细胞、复杂的多细胞生命,以及昆虫超个体。最终,合作创造了人类社会。”[1]332荀子云:人生而不能无群。“群”即合作,“人生不能无群”的意思就是人类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进行合作。“人们只有相互依赖才能生存,初级水平的合作足以建立人们对合作好处的依赖性,于是,生存压力和合作的诱惑构成了人们寻求更好合作之道的必然理由。……无论人们多么自私,多么希望占便宜,但终究不愿意放弃合作的好处,于是只好去改善初始的合作关系而发展出比较合理成熟的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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