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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以重庆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2015-10-16王学辉李桂红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学辉,李桂红

(1.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庆 404500)

受大陆法系公、私法分立观念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行政合同制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受形式法治理念的影响亦未建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机制。随着公私合营、公共事务民营化等现代行政行为模式的兴起,行政合同愈发大行其道,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制度阙如,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在行政合同中难以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因此,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实务发展行政合同制度,有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最终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立法中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制度阙如

大陆法系公、私法的划分,使得私法领域将合同严格限定在平等主体之间,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契约行为则排除在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范围之外。我国的民法学界亦历来否认存在行政合同[1],虽然行政法学学者极力倡导应当正视行政合同的存在,但亦未能阻止民法学者理论言说的强势反对。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合同制度,便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理论论证不足,制度建构阙如的最大例证。①比如“行政契约几乎仍在课堂距离的阶段”。参见:于立深.通过实务发现和发展行政合同制度[J].当代法学,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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