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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立法价值取向研究*——兼论现行《体育法》的修改完善

2015-09-29蒙雪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体育运动权利运动员

蒙雪

(广州体育学院 休闲体育与管理系,广东广州 510075)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国体育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完善到日趋完善、从法律位阶较低到法律位阶较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权利本位”思潮涌起,公民的权利保障逐渐成为立法的重心[1]。受其影响,体育立法的价值取向也逐渐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变,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日益凸显,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实践表明:目前对运动员权益的法律保护,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运动员的现实期待。

动机决定行为,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所立法律的不同。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法系立法价值取向演变的纵向梳理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至今未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义务本位”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本位”,是导致体育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根本原因。在个人权利不断彰显的当今社会,我国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应早日转变为“权利本位”,让体育法真正成为“运动员权利保护之法典”、“运动员权利保护之利器”。

1 我国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及其体现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就是指人们进行立法活动时所普遍认同并加以追求的理念、普遍原则、目标等。立法的首要问题,决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2]从在法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重心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立法价值取向分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两大类型。“义务本位”是指以国家、社会、民族、他人为重的理论和学说,讲求的是“无私奉献、大公无私”,具体表现出来的是国家主义、集体主义、民族主义、利他主义。“权利本位”是指把社会个体的价值、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一种理论和学说,讲求的是“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具体表现出来的是个人价值、个人权利、个人优先、个人利益。它首先考虑的人的自然属性,其次是人的社会属性。法律,其实质是人的法律;权利,其实质是人的权利。法律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应该体现在保护人的权利之上。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我国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尚处于义务本位阶段,但从其发展的时间脉络来看,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每个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近来呈现出逐渐重视个人价值和个人权利,向权利本位演变的特点。

1.1 萌芽时期:(1933年—1949年)

这时期体育立法价值体现为:为打仗服务。不论是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时期,作为新生的革命政权,其首要任务就是保持与巩固革命的成果、取得战争的胜利。发展体育运动有利于人民群众体质的增强,革命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当时实行体育运动与军事训练相结合,运动项目均以军事体育项目为多。1933年中央苏区出版的《各种赤色体育规则》规定:“赤色体育运动的任务是为了适应青年工农的要求,锻炼身体,时刻准备上前线,造就铁的红军,担负起革命的战斗任务”。

主要政策: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央苏区先后发布了《各种赤色体育规则》、《俱乐部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小学课程教学大纲》、《俱乐部组织和工作纲要》、《关于建立和健全俱乐部的组织和工作》,《俱乐部纲要》、《儿童俱乐部的组织与工作》等法律和政策。1943年陕甘宁边区文教大会上,通过了《进一步开展工厂、机关、学校体育运动的决议》等等。

1.2 初创时期:(1949年—1978年)

这时期体育立法价值体现为:增强人民体质。新中国成立前,无论是提起政治体制改革,或是提起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国人对一个词记忆深刻——“东亚病夫”,所以1953年毛主席号召:“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3]。

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证新中国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51年起新中国就着手建立各项体育规章制度。全国体育总会、中央广播事业局等9个单位制定颁布了《关于推行广播体操的联合通知》(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的决定》(1951年),中央体委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布准备劳动与卫生体育制度暂行条例、暂行项目标准、预备级暂行条例的通知》(1954年)等近50个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和健全各级体育组织机构,推动体育赛事开展,增强人民体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3 发展时期(1978年一现在)

这时期体育立法价值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978年12月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我国体育工作也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来,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体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的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近些年,随着“权利本位”思潮的影响,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些保护运动员权益的规定,但它们仅仅是义务本位立法价值取向下的一些探索,不足以切实保护运动员的权益。

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据统计,党的11届3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500多部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占建国以来颁布的体育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总数的95%以上。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开始步人了“依法治体”的新时期,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2 对我国目前体育立法价值取向之评价

2.1 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评价我国体育立法价值取向

在革命战争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采用义务本位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实行“举国体制”,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资源,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效果,这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带来了举世瞩目的辉煌。自1984年美国举办的洛杉矶奥运会到2008年的我国举办的北京奥运会,我国用了短短24年的时间,成就了由体育比赛项目的“第三世界”跻身于“体育大国”的体育伟业。与此同时,我国国民体质明显改善,人均寿命显著增长。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寿命为80岁,中高收入国家为74岁,我国现在的人均寿命排在中高收入国家之上。[4]中国人的人均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1981的67.9岁、1990年的68岁、2000年的71.4岁、2005年73 岁、2010 年的 74.8 岁(见下图[5]),2011 年,我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

(数据来源《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白皮书)

“义务本位”的立法价值和“举国体制”,是“特定时期之下的特定手段”,应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点,实事求是地看待,不能武断一刀切的否定。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在论述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的关系时,明确提出“两个不能否定”理论:即“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6]。“两个不能否定”这一重要命题和论断,事关全党全国人民思想的统一,事关党和国家的命运。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容撰写,过去的客观存在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和道理。习总书记的讲话对评价过去体育立法价值取向、体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2.2 我国目前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

在“义务本位”指导下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取得了非凡的历史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2.1 权利优先制度缺位:运动员权益无足轻重。

我国《体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偏重于社会的、国家的需要;存在重国家、集体等社会价值而轻公民个体价值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价值观[7]。这导致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倾向于把运动员看成是接受管理的社会群体或对象,忽视对运动员利益的保护。

体育立法价值出现偏差,导致权利优先制度缺位,无视运动员的权益,具体表现是: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职业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等权益受到漠视,他们无法享有自身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权异常地“不给力”。我国每年45%的退役运动员得不到及时安置,其中80%被伤病、失业所困扰,甚至搓澡工邹春兰、乞讨者张尚武等类似遭遇也时有耳闻。

2.2.2 体育立法指导思想出现背离:参杂了过多的政治等非体育因素

《体育法》第四章第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即举国体制下的“国家体育主义”,体育运动员为金牌而战。有官员甚至总结出了:“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并认为“中华体育精神是爱国主义最具活力的载体和最鲜明的表现;爱国主义是中华体育精神的核心和思想源泉;中华体育精神与爱国主义是体育文化永恒的主题”[8]。基于此,有人尖锐地认为“在中国,体育只有工具性”[9]。“国家体育主义”之下,体育被极度地异化,严重背离了体育运动的精神。体育运动沦为“金牌爱国工程”、体育官员的“政绩工程”,甚至衍生了体育行业很多腐败。

3 中国体育法立法价值回归的建议

3.1 转变方向,重新定位体育立法价值取向

时代在变,体育的立法价值取向亦须改变。我国已经进入平稳发展时期,大国之象隐现,个人权利不断彰显,体育立法价值应该回归体育本身。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10],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人类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进步。体育作为社会法,作为专门规范“体育运动”法律,理应规定体育运动重要主体-“运动员”的权利,理应成为“一部运动员的保护法典”。

笔者建议我国现行体育法增加新的价值取向-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就是把《体育法》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体育事业,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同时,建议单设一章“运动员的权利”,在本章以“列举式”列明运动员详细权利及其保护性规定。

3.2 转变观念,重新定位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正确对于才能保证在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法条的制定中落实体育立法价值取向。

中国的体育立法,应在坚持国家主义、集体主义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鼓励个人价值的实现。笔者认为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个人价值三者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完全可以共生共荣、互相促进。

笔者建议将《体育法》第四章第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修改为“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提升个人的自身价值,弘扬体育精神,促进社会文明的繁荣发展”。同时建议提升该条在《体育法》中的位阶,作为《体育法》第二条,以彰显该指导思想在《体育法》的重要地位,以指导各分则的具体立法,规范各具体法条之发展方向。

[1]于善旭.从提倡到保障:新中国体育权利立法的发展与期待[J]. 体育学刊,2010,7(7):2

[2]吴占英,伊士国.我国立法的价值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10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EB/OL].http://www.who.int/whr/zh/

[5]《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白皮书[EB/OL].http://www.moh.gov.cn/mohzcfgs/s7847/201301/6fbe5f5264d84e03960eb72dbd752d05.shtml

[6]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发表的重要讲话[EB/OL].[2013-01-05].http://www.npopss-cn.gov.cn/n/2013/0106/c219468-20102847.html

[7]饶晓红,周爱光.浅议我国体育法律特征之不足[J].体育文化导刊,2006(6):29-31

[8]孙大光.中华体育精神与爱国主义[EB/OL].[2012-04-04].http://politics.gmw.cn/2012-04/04/content_3901804_4.htm

[9]张立伟.功利的中国体育教育[EB/OL].[2012-12-07].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7907?page=1

[10]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J].时代论评,19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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