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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理解与适用

2015-09-15冉玲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能力

冉玲丽

1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主观共同性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

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者与其他直接实施者一样,都存在着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一般认为,支持(即协助)他人实施加害人行为的人必须是故意。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教唆与帮助,与刑法不同,不以故意为必要,亦得有过失之教唆与帮助。王泽鉴教授采取折衷说,认为教唆和帮助都必须出于故意,过失教唆或者帮助,如果满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作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教唆和帮助只能存在于以共同故意作为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其在主观上必须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至于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基础已经不是主观上的共同了。有学者区分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认为教唆行为均出于故意,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并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且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教唆人虽为故意教唆,而被教唆人出于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亦可构成共同侵权。而帮助人一般均出于故意,他和行为人都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情况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若客观上对加害行为起到辅助作用,亦构成共同侵权也有学者提出在主观共同的证明上,教唆行为中教唆人与实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容易判断,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其表示形式,明示、默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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