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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政府与社会中的法治建设

2015-09-15朱雨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守法领导法治

朱雨寒

引言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当代公民生活的基本框架。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治之于国家是治理之方略,法治之于个人亦是权利之保障。古往今来,在探索法治概念的道路上,许多法学家们竭尽自身才华,孜孜不倦。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相互关系

国家、政府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界讨论的焦点,研究者大多从二元对立性关系予以思考,或是从宏观层次上进行理论的演绎,但又难以避免的陷入缺乏实证分析的泥潭。因此研究国家、政府与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应当现行明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内涵。

法治国家,按照文义解释,指依照法律治理下的国家,从学理上看法治国家包含“一般性规则”治理国家,即“规则之治”,而不应当是“圣人之治”亦或“君主专制”。法治国家要确定“规则的权威”,而非“人的权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人都有情感和欲望,因此如果实行人治则意味着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困顿因素,社会生活变得无法确定和预测。而在法治国家,由于通过一般性规则进行治理,人们会相信并依赖规则或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离不开法治国家,因此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和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法治社会的保障,因此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国家、政府与社会中的法治建设统一于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回顾我国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无数仁人志士和优秀儿女前仆后继的怀揣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理想与抱负,纷纷主张变法图强。与此同时,各种政治势力也相继登上历史的舞台,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法治”的有之、主张实行“议会民主法治”的有之、主张实行“五权宪法法治”的亦有之,但都“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1917年阿芙乐尔的炮声给在黑暗中彷徨许久的中华大地送来了马列主义,从此中华民族才有了希望,先驱李大钊在其不朽的著作《Bolshevism的胜利》中激动的说,“试看将来环球、必是赤旗世界”。

值得警惕的是,受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影响,有些“民主人士”借法治建设之机,极力宣扬和鼓吹“司法独立”,其真实目的是要削弱甚至否定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企图回归到已经被历史证明的在中国无法实现的资本主义道路,对此我们应当坚决反对并予以斗争。翻开历史,回顾往事,中国建成法治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成的。中国共产党在历史的洪流中脱颖而出,成为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正确的选择。

三、坚持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的领导,是国家、政府与社会中的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孟子.离娄章句下》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可能自动完成,需要长期坚苦卓绝的努力,在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排除来自各种势力的阻碍,唯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这项伟大斗争的胜利。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应当坚持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的领导。

只有不断巩固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所立之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并自愿遵守的善良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助于党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条文和文件,有助于使人民的意志直接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助于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统一,破除“部门立法”、破除“行业立法”,坚决抵制在立法中夹杂特定阶级和特定阶层的私立,使每一部所立之法都是善律良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真正做到法系民之所欲,民守法之所理。

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同时,要完善立法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严格按照依宪行政,在《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领导立法活动。党领导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从国情出发、立法从社会现状出发、立法从人民利益出发,而绝不能简单粗暴的照搬照套资本主义立法制度、体系和模式,甚至立法原则。“它山之石,可以为错”,我们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中不能墨守成规、抱残守缺,也不能傲睨一世、廉远堂高,更不能妄自怨自艾、妄自菲薄。对于资本主义立法中关于法的社会属性,符合人类社会共同规律的法理学说,我们应当积极引进,积极学习和吸收精华,对于资本主义立法中关于法的阶级属性,那些企图破坏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歪风邪说,我们要坚决反对和长期斗争。谁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何种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首要问题。立法需要加强而不是消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

必须坚定不移的继续保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执法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1000多年前初唐诗人王勃早已清醒的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法治意识是也是衡量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国无常强,无常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若,则国弱。”而守法恰恰是将法治意识转化为日常生活的具体表现。国家、政府与社会建设的落脚点是守法,增强公民守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题中之义。然而“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很难想象处于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动乱不堪中,广大人民群众会自觉的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陆续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的前提,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没有一个政党,没有一个组织像中国共产党一样有资格、有决心、有能力、有信心带领好十几亿人民群众,守法建设同样如此,因此应当不断加强和巩固党对守法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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