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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及其完善

2015-09-15毕亚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摘 要:“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被广泛传承并发扬。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却过多地强调了拾得人的返还甚至保管义务,而忽视了拾得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具有浓厚的道德法律化倾向,这难免会引发大家对法律是否公平的思考。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遗失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应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道德

一、遗失物拾得制度概述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大意、自然原因和其他非基于所有人之意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众学者对遗失物所下定义虽表述不同,但对遗失物本质的认定却并无多大差别。可见,对遗失物的认定,众学者的观点还是比较一致的。物,之所以称之为遗失物,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有主的动产。首先,遗失物是有主物,只是物主暂时丧失了对其的占有。原物主对遗失物享有毫无疑问的所有权,遗失物不能像无主物那样可以由拾得人利用先占取得所有权。其次,遗失物须为动产。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民法上的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动产是不可移动之物,自然不存在遗失问题。而存在遗失风险的,只有动产,不论其大小、多少,只要是动产,都有可能成为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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