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5-09-15王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王菁
摘 要:基于民商法的信用定义与特征,本文重点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及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几项措施,其中构建有效的信用权以及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体系都是完善信用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在政府信用的引导下不断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是必然之路。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经济体制
一、信用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信用的民商法界定
民商法中对于信用界定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对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判断。首先是针对有效的承诺和合同问题,这就要求法律上定义的民事主体要履行承诺和合同,与此同时还要担负某些情况下的法律赔偿。在诸多交易过程中,民事主体应该通过获取交易一方的信息和情况来判断其信用程度,这是防止交易欺骗和提高交易成功率的重要手段,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再次展现。使得民商法将信用的界定规范在任何民事主体的义务履行能力以及法律意义上对债务的负责任程度,社会体系会对民事主体的信用做出一定的判断。
(二)信用的民商法特征
民事主体在意识上是往履行合同或承诺上倾向且实际上有承担义务的能力可以视为民商法的首要特征。剖析信用的真正内涵,它代表着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以拥有权力和履行义务以及负有债权和债务都是处于这种经济关系范围内。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特征还表现在通过未来和预期来实现状况分析,经济利益的变化使得民事主体对其有一定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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