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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再思考

2015-09-15刘明一王伶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8期
关键词:性关系赵某报案

刘明一 王伶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1日5时许,和朋友刚到本地的小小为了寻找便宜的宾馆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网友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以帮忙找住宿地点为由,将小小及其朋友被害人赵某带至张某住的宾馆。张某帮助两人办理登记并取得房间房卡,房费由小小和赵某两人自己支付,后张某将小小及赵某带至其在该宾馆所住的房间休息。当日9时许,赵某提出回自己房间睡觉,张某以自己拿着房卡要帮赵某开门为由,与其一同下楼至赵某所住的房间,并强行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后张某离开该房间,并将房卡拿走。当日11时许,张某再次到赵某住宿的房间,持房卡将房门打开,再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0月21日12时许,小小到赵某所住的房间后见赵某神色异常,问其原由,赵某告知小小张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赵某在小小的劝说下报警。张某被警察抓获。

被害人赵某一直反复坚称自己不是随便的人,是不愿意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的,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赵某反抗了,用手掐了张某的肩膀,之所以没有呼救、没有马上主动报案都是因为害怕丢人,害怕被报复,害怕影响以后生活。而张某到案后声称双方是自愿的,自我辩解说陌陌上网友见面都是想要发生关系的,而背后的抓痕是激情所致。双方对张某未使用暴力、威胁一致认可。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赵某虽声称并非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没有呼救,犯罪嫌疑人肩膀处的轻微抓痕也不能表明有激烈的反抗。此外,犯罪嫌疑人张某共与赵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前两次性关系之间时间间隔较短,但在前两次性关系发生后张某曾离开房间一段时间,被害人完全有条件呼救、报警或离开房间,而期间赵某并没有采取上述任何措施,事后赵某并无报警意愿,没有主动报警,是在其朋友劝说下才同意报警。综上认为,赵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属半推半就,无充分证据证明确系违背妇女意志,故不构成强奸。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强奸罪。一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也并不是被害人本人与犯罪嫌疑人用陌陌联系,到宾馆后被害人是自己出钱入住的,且两人至始至终都没有涉及金钱上的交易;二是被害人称其在陌生坏境中害怕丢人、害怕被报复和有其他诸多的顾虑,没有激烈反抗和及时报警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肩部的伤痕是被害人反抗时造成的这一解释比两人激情所致更具合理性;四是案发后被害人的情绪能明显让朋友感到异常,从生活逻辑来看能表明被害人不是自愿的。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确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近年来网友见面引发的强奸案件频发,由于强奸案件发生环境较为私密,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较少,对较少的证据进行分析推理就成为关键。强奸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由于“意志”属于主观性判断,加之强奸案件本身的隐蔽性及证据相对单一性,所以在审查是否成立强奸时应将案件整体联系,结合当事人各方供述中的共通点,对当事人客观行为及心理剖析,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违背妇女意志。

关于本案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两个意见分歧主要体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是否存在半推半就;二是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能否支持被害人主张的两人发生关系是违背其意志的;三是被害人在第三次受到侵害前的一段时间内没有报警或采取其他行动而是继续留在房间内,能否支持被害人当时是愿意的。

(一)关于半推半就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对于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来认定,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在案发当日才认识,两人在案发前毫无交集。两人见面是为了寻找住宿的宾馆而不是为了交友。犯罪嫌疑人张某辩解的认为陌陌上的网友见面都是想发生关系的,是张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并且表明张某一开始就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意图,并且认为发生关系是理所应当的事。而赵某与张某见面是为了寻找能住宾馆,并且坚称自己不是随便的人,表明开始时赵某是没有想与张某发生关系的想法,没有张某开放的性观念。赵某虽同意张某与其一同下楼至赵某所住房间,是由于相信张某是要帮她开门,赵某并未主动邀请张某一同到他住的房间。而当张某试图强行与赵某发生关系时,赵某也是有所反抗,并且在受到侵害后一两个小时内报案,案发后赵某还一直坚称自己不是自愿的。综上所述,认定两人之间发生关系是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不太合理。

(二)关于反抗程度的问题

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认定强奸案件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被害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以前被害人受到的传统教育是在受到侵害时要保护自己的贞洁,所以受害妇女强烈反抗、拼死挣扎,能够在犯罪嫌疑人或自己身体上或其他地方留下较为明显的痕迹,足以直接明确的表明被害人是被迫的,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关系是违背自己意志的。但纵观近年来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在受到侵害时首先是要保护自己,当代的法制教育向妇女们灌输生命权大于健康权的思想,要在保护自己不再进一步受伤害的前提下来反抗强奸行为。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首先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样就可能造成指证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没有那么明显。但是办案人员应当在这样的当代法制教育的思维下去分析判断现有的或间接的证据,从而分析是否是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单靠反抗激烈的程度来区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以正常思维具体分析时要依据案发前后的客观事实和行为表现,“违背被害人意愿”是需要在整体客观方面可以被佐证的。对于仅主观上心里想自己不是愿意的,外在没有任何不同意发生关系的客观表现,也不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过客观方面原因的情形,是无法证明出“违背被害人意愿的”。

(三)关于报警时间的问题

在以往典型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报案的速度基本上与其反抗程度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反抗越激烈的人报案越迅速。这与被害人的心理建设有关,心理越是害怕的人报案间隔时间越久,不能以报警时间早晚作为被害人愿意与否的决定条件,在正常人合理的思维理解下,应当给足被害人报案缓冲时间。在一些案件包括本案中,可能被害人是较为迟延报案或没有立即采取任何行动,但在这期间被害人的心理一直处于活跃状态,处于受侵害后创伤期和后续害怕中,而这些心理活动都是被害人不敢轻易作为、迟疑报案的原因。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将没有立即报案作为支持被害人不是违背意愿发生关系的论点。当然,这个缓冲时间也不能是很久,也还是要结合被害妇女在受到伤害后所处的环境具体分析,比如可能有时候行动被限制、思想上受到压制等。当然被害人也不能在人身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过了一年半载等证据都消失后再报案声称自己是被强奸的,迟延报案的时间长短一定是要在正常人思维下的合理理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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