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克服
2015-09-10肖峰
行政与法 2015年1期
摘 要: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惩罚性赔偿对其是否适用,包括是否赋予“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地位,其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视这种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必然怠于反思正当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应当以剖析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基础,确定政府、“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地位,以实现社会风险防控和契约精神捍卫的共同目标。
关 键 词:契约;知假买假;社会风险;协同治理;反契约性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104-08
收稿日期:2014-08-12
作者简介:肖峰(1983—),男,四川南溪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FX143。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立法中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法律权益,但也为知假买假者利用法律规范获取非消费利益提供了法律空间。自从1998年“王海现象”以来,“知假买假”现象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讨论,但就制假售假问题的解决并未提出有效的规制途径,产品质量缺陷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应当对“知假买假”现象给予更加深入的解读。本文的研究旨趣不在于论述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问题,而在于剖析“知假买假”现象背后的社会问题,探求让知假者无需依靠买假来治假的合理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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