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中“诽谤”认定的言论自由考量
2015-09-10王贞仪上官丕亮
行政与法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王贞仪 上官丕亮

摘 要: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关 键 词:诽谤;名誉权;言论自由;治安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7-8207(2015)01-0086-06
收稿日期:2014-10-17
作者简介:王贞仪(1991—),女,江苏常熟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上官丕亮(1967—),男,江西赣县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BFX025;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诽谤’的认定”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JZZ_0156。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诽谤”的规定,通过对不当言论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各类利用该条款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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