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应受重视
2015-09-10肖晗
行政与法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公、检、法、司”四家政法机关的工作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也难分轩轾。近年来,随着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修订,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明显得到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职责的过程中,主动创新,积极有为,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政策和上级机关给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待遇却与此极不相称。有鉴于此,在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设计时,应当将司法行政机关纳入整体方案加以考虑,与其它三家同等对待,从而使四家政法机关更加协调地完成相关的法律工作和其他社会建设、法治建设任务。
关 键 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建设;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37-06
收稿日期:2014-08-25
作者简介:肖晗(1965—),男,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教育法学、法律文书学。
一、边缘化:司法行政机关不受足够重视的现状
在中国传统语境中,通常把承担打击犯罪、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权益之职能职责的“公、检、法、司”四机关统称为政法机关。这四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有异,但却互相关联,共同完成相关的法律工作。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则负责执行,无论哪个环节脱节,均无法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由此可见,四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应有孰轻孰重的区分,有关机关特别是上级领导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应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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