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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分析与思考

2015-09-10尹小兰

考试周刊 2015年102期
关键词:政策分析导师制本科生

尹小兰

摘 要: 随着高等教育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高校或试行或全面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纷纷出台了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或办法,并配套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对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为例,对其特征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尝试探索对导师制实施有利的政策保障机制。

关键词: 本科生 导师制 政策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部仍没有出台正式的文件或政策就有关本科生导师制做出明文规定,在我国,本科生导师制属于松散型模式。由于导师制在本科生培养中的价值,很多高校纷纷出台了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或办法,并配套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吉首大学应顺应该趋势,于2013年出台《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并从2013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一、《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特征分析

(一)强调专业教育,同时兼顾思想教育。

《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所指的导师是“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可知本办法重视学生学业,重视专业教育,这与高等教育的专业性特征的要求相符合。

(二)强调个别指导,重视个性化教育。

《实施办法》强调导师要“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可见本科生导师制在教育方式上主要采用个别教学的教学方法,这样有利于照顾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强调全程指导,重视过程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导师要“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的咨询、指导和帮助”。学生在大学的不同阶段有不同要求和任务,因此导师应根据这一特征,对大学阶段的学习和生活实施全程化指导。

二、《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对导师工作的职责定位过于宽泛。

从《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中可以看出,导师共有六个方面的工作职责:1.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与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2.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和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3.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4.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5.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6.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评价。以上六点对导师工作职责的定位,虽相对具体,但是在实际中往往无法做到。原因如下:一是本科生导师一般是系里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仅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而且担负许多科研项目,他们的科研水平决定了一个专业的质量,因此,对自己所导的本科学生,他们往往不能全面地进行相关指导。二是本科生导师的职责没有与辅导员的职责区别开来。相对来讲,导师的主要工作是教学与科研,辅导员主要对学生常规进行管理,他们与学生交往的频率高,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与生活中的不足,并且及时给予学生引导,特别是学生的思想、生活、心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所以,本科生的导师主要的工作职责应该定位于对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

(二)强调导师的义务,缺乏对导师权利和学生义务的相关规定。

纵观《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除去总则中提到“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导师考核中提及“考核方法可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规定有学生的责任义务外,其他导师的任职资格与聘任、导师的工作职责、导师的管理与考核及附则里均没有提到任何有关导师的权利和学生的义务,只是强调导师应尽的义务。对具有主体地位的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则没有任何规定,必然导致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实施办法》还容易造成这样的问题,导师只是在尽义务,对于导师的权利的规定几乎没有,导师成为仅仅尽义务而权力缺失的群体,而学生则成为仅仅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一方主体。学生可以随心所欲地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不用担心受到任何处分,导师导的行为缺乏对学生的约束力,这样就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可以不参加导师指导,即使导师对其有意见,学生也不会受到任何处分,导师对学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力,无论是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还是荣誉称号的获得,权力都握在辅导员的手里,导师无法实质性地参与学生的管理,本科生导师制对学生没有任何约束力,结果导师成了摆设,成了学生生活中可有可无的一部分。

(三)对导师与学生间的深入的互动与交流缺乏规定。

按照《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导师“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就是为了给师生之前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实施办法》虽然对导师指导学生的次数作出了要求,但是这种要求仍然不能根本解决导师与学生的交流太少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学生不能够主动找导师,有的甚至不参加导师的指导。原因之二是导师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导师把握学生的信息太少,学生对导师了解得也少。导制是一种双向的互动过程,没有了互动,就没有了导师制的存在价值。

(四)缺乏健全合理的评价机制。

《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中对本科生导师的考核是这样规定的:“1.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指导、监督、评价学院导师制工作开展等事项。2.学校将对各学院导师制工作的实施情况予以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实施效果等,考核结果为A、B、C三种。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定。3.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考核方法可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指导效果。4.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不能在当年评优评先和晋升职称,并不得在下一年度担任导师。5.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全校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6.学校按指导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本科生导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原则上按每生4标准课时/年计入基础教学工作量。学校根据对各学院的考核情况划拨,由各学院进行二次分配。考核结果为A的按基础工作量的110%划拨,考核结果为B的按基础工作量的100%划拨,考核结果为C的基础工作量的90%划拨,经费列入学校绩效津贴。”

很明显,以上对本科生导师的考核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规定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结果与评优、晋升职称和岗位聘任结合起来这一点,现实工作中根本没有得到落实。一方面对于教师的相关考核,特别是晋升职称这一方面。如无特别严重情况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基本都是称职以上评价,没有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的高校教师评价制度看重的是科研成果,教学比例低,教师往往凭借过硬的科研成果便可以收获高职称,根本无暇或者说是不愿顾及自己育人的职责。这样许多教师担任了本科生的导师,自己付出了,却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做与不做,做多做少一个样,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本科生导师的积极性,许多教师仅仅凭借良心与责任感做本科生导师这件事,当然不能长久。

三、完善本科生导师制政策的思考

(一)进一步明确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对本科生导师的职责进行恰当的定位是导师制成功的关键,是本科生导师的行动指南。在对《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问题分析中,存在对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规定过于宽泛,与现实不符的问题。本科生导师的职责应该与辅导员的职责和班主任的职责在共同育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区分。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应定位在对所负责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班主任的主要职责应定位在负责自然班集体的班风学风建设,并协助开展职业生涯设计与就业指导、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应定位在负责所指导的个别学生的学风建设和专业指导,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并协助开展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本科生导师的工作不同于辅导员和班主任,其主要任务是教学与科研,平时不可能就事务性的工作对学生进行管理。因此,本科生导师要把自己工作的主要职责重点放在对学生的学业指导上,并助协做好所指导学生的思想引导、生活指导和心理疏导。

(二)增加对导师权利和学生义务的相关规定。

《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片面强调了导师的责任和义务,对导师的权利和学生的义务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师成为仅仅尽义务而权力缺失的群体,而学生则成为仅仅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一方主体。因此,政策条文中应增加对导师权利的规定,如对不参加导师指导的学生,导师有适当给予处分的权利,对学生在综合表现上或是奖助学金或是荣誉称号获得上有打分的权利。同时政策条文中也应增加对学生义务的规定,形成对学生的约束力。

(三)完善对本科生导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优劣决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质量的高低,是本科生导师制的发展动力。为了调动本科生导师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本科生导师制的有效实施的目的,有关本科生导师制在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政策内容上应该更完善更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导师考核上的政策内容应注重和强调以下方面:一是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注重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二是要把本科生导师的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整体工作之中,将其作为考核教师育人成果的一种体现,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时,担任本科生导师时的育人量化考核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并在整个教师考核体系中占有一定权重;三是要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坚持导师自评、学生评价、导师导师组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四是对于考核优秀的本科生导师,在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和教学津贴方面应该有所体现。可以尝试设立优秀本科生导师奖励基金,对于其所指导的学生在论文发表、课题获奖等活动中表现优秀者,应当对导师和学生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参考文献:

[1]刘杨.我国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支持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24):321-322.

[2]涂春花.本科生导师制:高校教书育人的新载体[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03):39-41.

[3]靖国安.本科生导师制:高校教书育人的制度创新[J].高等教育研究,2005(05):80-84.

[4]曾凡东.科学评价是本科生导师制健康发展的动力[J].当代教育论坛,2005(03):30-31.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校级教改项目(2014JSUJ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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