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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改革探讨

2015-09-10朱伯玉徐德臣

考试周刊 2015年51期
关键词:学习评价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朱伯玉 徐德臣

摘 要: 《债与合同法学》的教学改革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围绕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展开。在教学模式方面的改革,应构建双主体教学新模式;在教学内容方面的改革,应立足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并重提高;在教学方式方面的改革,应创新多元教学方式,在课堂教学活动和网络教学活动中将任务驱动式教学与体验式教学贯穿于始终;在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应将课堂即兴讨论法和法律诊所法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在学生学习评价方面的改革,应建立过程考核机制,进一步丰富评价内容,形成合理而严密的学生学习评价方案。

关键词: 《债与合同法学》 教学模式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学习评价

《债与合同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的一门主干课程。债与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债与合同法所规范的各种债特别是合同之债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课程要求学生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务问题。《债与合同法学》的教学改革,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围绕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展开,恰当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评价方式。

一、《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方面的改革

教学模式是从教学的整体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的根本规律和原则而归纳提炼出的具有典型性、稳定性、易学性的教学样式,即以一种简化形式表达的关于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式或架构。传统上,《债与合同法学》的教学总是指向终结性考核并以此展开教学活动,主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证明,这根本不能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也无法实现为实务部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因此,法科教育者应转变教学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理念,使教学模式的改革落到实处。针对法学专业的社会发展需求,应以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司法实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为目标,大力增强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教学模式应更多地体现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以知识、技能的传授作为终极目标的教学,代之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此整合间接知识经验,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综合能力。同时,切实设计好实践环节,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实现充分对接,进而构建双主体教学新模式。

债与合同法学的内容丰富。债与合同法学是民商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债与合同法学》课程由《债法总论》和《合同法学》两部分组成。《债法总论》作为债法基础理论的总汇,是形成合同法知识和能力的基石[1]。该部分囊括了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法上的责任等诸方面,立足阐述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学说的同时,对于国外先进的债法制度及其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合同法学》则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分为总论编和分论编。总论编主要是合同法总则内容的阐述,同时介绍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分论编是合同法分则的内容,逐一阐述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由于《债法总论》的内容多以《合同法学》为例分析,因此,《合同法学》部分是本课程的主体,除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种债的内容放入债法总论中讲授外,将《债法总论》的其他内容融合《合同法学》内容中。在教学内容方面的改革,应立足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根据前序和后续课程的关系,应结合最新的立法和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知识重点和难点,立足强化学生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同时,要补充较多的实践应用性教学内容,增加较多的典型案例分析讨论。选用优质教材,编写教学辅助资料,更新教学内容,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二、《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

目前《债与合同法学》仍未改变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采取混合式教学方法,将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引向多媒体网络领域。在这种条件下,有效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创建多样化交互方式,提供丰富的教学情境,完善实践课程。这样教学活动就涵括传统的课堂教学和新型的网络教学活动,两者之间既有分工上的区别,又能形成知识和功能的连贯。前者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消化,后者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作为一种开放式教学,后者体现了教学相对异步性和教学时空分离性的特点[2]。在课堂教学活动和网络教学活动中,要将任务驱动式教学与体验式教学贯穿于始终。前者旨在提高学生的主动性,从灌输式教学转变为启发式教学;后者则能为教学注入活力,其不仅关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更关注学生在模拟情境下的表现。例如让学生置身模拟的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从各自承担的角色出发感受和理解程序问题。这样不但能增强学习的趣味性,还能有效地将理论知识潜移默化地融入学生的思维中[3]。

在教学中应同时强调施教者的主导作用和受教者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开放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课堂即兴讨论法和法律诊所法是《债与合同法学》较好的教学方法。《债与合同法学》与普通人现实生活的高度贴近,有利于课堂即兴讨论的展开。这种方法不受时间和受教者人数的限制,可以贯穿课程教学的始终[4]。法律诊所能够从实战的角度训练学生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判断能力,利用法律诊所指导学生处理合同案件,增强《债与合同法学》的教学效果。在真实的案例中,学生首先要对事件有一个结构性认识,然后有针对性地展开诉讼行为,选择证据、调查证据,从而证明当事人的主张[5]。

三、《债与合同法学》学生学习评价方式方面的改革

法科教学的评价机制应当强调多维度评价,不仅仅以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唯一的评价内容。具体来说,应当将学生的积极性、参与度和方法的合理性同时纳入评价机制。传统上,《债与合同法学》课程的考核主要采用的是期末考试的方式,有时加上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是以学生在课堂讨论及模拟法庭、模拟仲裁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依据。这种评价方式将考试成绩重点体现在期末考核上忽视对平时过程的考核,因此无法体现学生的思想认识、平时过程学习的能力水准。为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应对学生学习评价进行改革,破除传统评价主体、评价方法和评价形式单一、评价结果过于量化的弊端,优化学生学习评价机制,由注重考试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转变,由注重学习成绩向注重学习成效转变。

在《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改革中应建立过程考核机制。在课前视频自学、课堂讲授与讨论、课后专题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方式中,教师可以通过期末考试及学生网络在线学习的参与率、话题的点击量、发帖量和课上参与讨论、课后实践等环节分别给出考核成绩,按照相应比例评测学生学习水平,建立以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为主的评价机制。应进一步丰富评价内容,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发展。期末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问题或情景的综合判断、分析与处理能力。考试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既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识记,又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另外,还要注意设计科学的测评方案。根据知识的类型和认知过程的差异,根据知识类别和认知过程的要求设计测评方案。

参考文献:

[1]张书林.亚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的运用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5):187.

[2]徐晓放,夏春德.开放式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探索,2011(2):89.

[3]牛玉璞.突出《债权法》教学的特色,提高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法律应用能力.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14.

[4]卓韦,王韦.“参与式”教学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应用研究.教育教学论坛,2014(33):54.

[5]魏华.“合同法”课程教学的反思与改革.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4):160.

基金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地方理工科院校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DYY12102);山东理工大学课程负责人支持计划项目、课堂教学卓越计划项目“债与合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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