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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共同居住,当心构成重婚罪

2015-09-10

伴侣 2015年3期
关键词:小翠稳定婚姻关系

问:

 我丈夫张某于2012年11月初开始,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这期间,张某除春节外,一年也难得回家一次。而且听与他一起打工的同乡说,他打工不久后就与一个叫小翠的女孩相识,并过起了同居生活。上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突然去张某租住的房子,将他俩抓了个现行。双方发生吵架和厮打后,张某告诉我,他俩已经同居两年多了,如今是婚姻自由,你爱咋地咋地!我打算报案,但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超过一年为限)。简单地说,重婚即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是典型的重婚罪;二是前一次为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以重婚罪论。张某与你登记结婚后,又公开地与小翠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年多时间,已经构成重婚犯罪的要件。对小翠来说,如果她明知道张某已结婚有配偶,还要与他如夫妻一样持续、稳定地同居,也同样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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