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后悔权探析
2015-09-09姜远军
消费导刊 2015年6期
姜远军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其特指消费者在网络等远程交易过程中,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理由行使后悔权。我国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范,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度,增加了消费者购物的安全感。同时,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后悔权,细化消费者后悔权的内涵,有利于消费者的实际运用与实施。
关键词:消费者 后悔权 诚信 网购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综述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后悔权起源于美国,也称为冷静期制度。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体现的是消费者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特殊的撤销权。之所以给消费者一项撤销权,是因为在商业社会中,经济交易异常活跃,琳琅满目的广告会诱使消费者冲动购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情况信息了解一般是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之后,相较于销售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古话常说,天下没有后悔药。后悔制度的出现相当于提供了一剂“后悔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利益。对于经营者,是一道“紧箍咒”,时时提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
(二)法律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二十五条,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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