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冬至节琐议
2015-08-27白爱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唐朝
摘 要:唐代经济繁荣、君主开明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作为官吏休假的假宁制度在继承历代的基础上,体系趋于完善。休假的种类名目繁多,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官户奴婢。本文仅就假宁之冬至节略作论述。
关键词:唐朝;冬至;律令制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是继西汉以后经济发展的又一高峰,不少学者将其称之为“汉唐盛世”。与之对应,唐王朝形成了体系完整的假宁制度。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假宁”二字,在汪潜著《唐代司法制度》中解释到:隋开皇命高颖等撰令三十卷,二十七假宁[1]。假-官员休假,宁-官员遇丧事回家居丧,《假宁令》是当时官吏休假和居丧的制度。
一、冬至节令概况
在唐代,休浴名目、种类日渐繁多,就其种类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旬假。即“十日一休浴”,王勃在《滕王图序》中称“十日休假,胜友如云”。节假。关于唐代官员的节假规定,《唐令拾遗》中的“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令载有:诸元日、冬至并给假七日(节前三日,节后三日),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八月十五日、夏至及腊各给三日(节前一日,节后一日),正月七日、十五日及每月旬,并给休假一日。内外官五月给田假,九月给授衣假,分为两番,各为十五日。田假,若风土异宜,种收不等,通俗给之[2]。不定期假随意性很大,多依皇帝旨意而定。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将冬至所在的月奉为“天正”,而且也是一个可以与新年相媲美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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