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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之现实困境

2015-08-27赵燕燕陈锦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缺陷

赵燕燕 陈锦波

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对于发展环境民主,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来看,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如参与主体范围窄、参与时间滞后、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参与形式规定不完善、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问题等,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缺陷

公众参与是环保法中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体现,指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公众、相关领域的專家学者、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相关群体,就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双向交流的活动。

我国公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200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条文都比较抽象,仅规定了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参与时间以及参与形式,如论证会、听证会。《暂行办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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