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
2015-08-27郑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缺陷
摘 要:目前国内《侵权责任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解释与规定,但是具体运行中凸显许多缺陷,严重干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适用,因此要明晰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缺陷,以便促进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更好地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缺陷
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与社会法制的完善积极推动着国内立法工作进程与法制实践的深入,“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我国社会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其法理基础与法制实践应用情况直接决定国内社会风险管理情况[1]。我国在2003年出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规定,并在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虽然在立法进程上而言有所进步与完善,但是无疑还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条款的普遍适用与各类社会风险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相关法律视角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面就《侵权责任法》视角探讨下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及其法理基础
1.概念
国内法学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解析有多种观点,在解释上有侧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护义务等多个视角,虽然名称上、概念上有一定差别,视角有所不同,但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本质的描述却相差无几,即在特定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参与活动过程中,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方应当承担的对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该活动的人群所负有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者或者秉承消极态度者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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