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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间金融发展障碍及对策探究

2015-08-22曾之明张琦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410205

商学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

曾之明,张琦(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410205)



湖南民间金融发展障碍及对策探究

曾之明,张琦
(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410205)

民间金融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文章从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入手,揭示了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监管责任不明、融资机构良莠不齐、整体利率偏高、金融风险较大等问题及成因,提出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贷款担保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等对策。

民间金融;监管缺位;存款保险制度;融资渠道

一、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国外常把民间金融定义成“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指在政府准许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以外开展的游离于现行法律制度边缘的金融活动。经济学家姜旭朝提出:民间金融即为民间经济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融通资金的金融行为。复旦大学张学军教授把民间金融定义为:相对官方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活动。

可见学术界对“民间金融”的界定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将民间融资的定义界定为:“企业和个人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之外的主体所发生的资金融通的活动。包括企业和个人相互私下的融资活动,企业和个人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商会、同乡会等发生的资金融通活动(包括学校、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融资活动)”

(二)湖南省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活跃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激发了极大的融资需求,然而从正规融资通道没法取得充足的资金补给。在此背景下,民间金融呈现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民间资本已由小规模剩余资本生成了大规模的产业与金融资本,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而民间金融的展现形式是资金供求者直接进行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间接进行的债权融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民间借贷、私人钱庄、金融合会、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方式。

根据2011年《湖南省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湖南省民间融资基本情况为一下几点:

1.总体规模加大,参与面广

大型企业由于国有银行的重点倾斜,信贷需求满足率很高,基本没有民间融资行为。居民户,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借入是与少数富裕家庭发生借贷关系,呈现出“多对一”得格局,也同时反映出我国家庭财富分布已经出现“马太效应”,财富越来越向少数家庭集中。

2.利率波动区间大

从参与民间融资的主体看,小微企业的利率较高,个别的年化利率为达到50%~100%。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和矿产行业,极个别的企业在资金特别紧张的关口,面临不借高利贷立刻破产,借还可能拖延获得转机的困难局面下,只好铤而走险,试图借高利贷度过短期困难。

3.首选渠道有差异,融资渠道相对集中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符合小微企业“快速、小额、信用”的融资需求,因此这些企业被迫转向利息较高的民间融资。而居民则有传统思想路径依赖,多数倾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整体渠道相对集中,以亲戚朋友、私人钱庄为主。

4.社会评价分歧大

关于老百姓对民间融资作用的看法,分歧比较大。认为可以很好解决贷款难问题所占人数偏少;而认为扰乱正规金融秩序的与持中立态度的为大多数民众人数基本持平;态度不明确的最少。关于民间融资的安全性,超过半数的民众认为风险大、不安全。

5.湖南省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

我省民间融资规模和GDP、贷款余额规模的比例适中,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总体尚未出现异常增长现象,风险基本可控。

注:图表来源于《2011湖南省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报告》

湖南与温州民间融资情况比较

对温州、湘西爆发的民间信贷危机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民间信贷危机爆发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暴利行业作支撑,引发高盈利预期;二是民众参与度要相当高,出现集体不理性;三是政府监测、监管不到位,危机初期未及时妥善处臵。当前湖南省民间融资爆发大规模风险的三个基本条件都不具备,风险基本可控。

湖南省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重要的资金支持,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体现了较高的效率。然而,我省民间金融作为一种民间的自发衍生物与非正式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多问题已在一定范围内引发金融风险,由此干扰社会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经济稳定。

一、湖南民间金融发展面临问题及障碍因素

(一)湖南省民间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1.民间借贷规模快增,纠纷频发

近些年以来,民间金融迅速的规模扩张主要以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商会及一些投资性公司等的快速崛起为特征,尤其以小额信贷公司的扩张为突出现象。2014年底,湖南民间金融总量约5000亿元,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三农”融资难困境等领域展示了积极效果。2015年4月至10月,湖南民盟带领专题调研队,对长沙、湘潭、永州、娄底等地开展了“民间金融”具体调研。调研显示,由于民间金融活动欠缺规范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则不尽配套等,使得湖南省民间金融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风险逐渐凸显。

2.民间融资整体利率偏高,经营难度加大

根据统计分析,湖南民间融资的月均利率在2%上下,民间融资平均月利率大约在0.8%~5%区间浮动,最高可达到5%。其中54%的企业融资月均利率在3%上下。相比居民融资月均利率浮动弹性更大,有的最高月利率可达5%。虽然民间融资利率基本在法定范围内,但实际利率水平依然偏高,另外由于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小微企业与个人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经营难度随之加大。

另外,“过桥”融资利率畸高。2007年7月中国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归为关注类”。然而归类到关注类的贷款会给银行带来不少消极影响:一方面使得正常贷款比例下调,破坏银行稳健“形象”;另一方面关注类贷款必须按2%提取专项拨备,会提升银行业务成本。部分企业为了清偿银行贷款转而向“过桥”融资求助,这乃是近来“过桥”融资利率不断攀升、规模快增扩大的制度性原因。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余额约为33万亿元左右(短期贷款加票据融资),其中假若5%的短期贷款必须配套“过桥”资金,那么全国“过桥”融资总量约1.7万亿元左右。除了贷款监察制度因素之外,商业银行信贷短期化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中小企业还款资金需求,使得“过桥”融资利率不断高企。实际上就企业而言不仅有短期融资需求而且有中长期融资需求,但当前实际业务中银行对中小企业极少发放中长期贷款。根据德州市100户中小企业调查数据分析,被调查的100户中小企业2014年上半年贷款余额56.4约亿元,其中一年期之内短期贷款46.8亿元,占比82.9%,中长期贷款只占其中17.1%,明显比重不高。

3.以信用借贷为主,易引发金融风险

目前,湖南省民间融资主要依赖借贷双方的信用,多以口头约定、借条等形式完成融资行为,民间融资手续不规范,不健全,担保、抵押措施少,极易发生债务纠纷,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一是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贷的风险。受高利率的驱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取暴利。2008年,湖南省民间非法集资的月利率还只在3%~10%,随着2010年下半年银根紧缩以来,非法集资的利率逐步提高,甚至达到月息30%的高位。且这类非法活动一般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特别是高利贷利息高、利滚利,地下交易的隐蔽性强,监管打击难度大。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一方面,由于大批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增加了银行吸收存款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人员受到利益诱惑,利用不法手段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投放到民间借贷市场,赚取利差,一旦发生民间借贷收不回的情况,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将受到影响。三是存在暴力催债的风险,增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民间融资需求分散,资本无序流动

由于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湖南省民间融资尚未达到系统性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引导、规范、整合平台。一方面是企业和建设项目求资若渴;另一方面是民间资本暗流涌动、无序流动,项目与资金未能通过有效渠道充分对接,民间资金的整体效用未能充分发挥。

5.民间融资监管责任不明,民间融资机构良莠不齐

由于国家现有法律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界定,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监管依据缺失,导致行政监管缺位,监管责任不明,特别是对各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尚属“真空地带”,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目前,我省民间融资机构名目众多,其中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有监管部门而规范经营外,其他机构(如典当行、寄售行、商会等)因缺乏监管良莠不齐,导致民间融资市场泥沙俱下。如部分民间准融资机构,特别是投资(咨询)公司,名义上是为从事投资,而实际上则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且利率畸高,有的年利率甚至超过100%,不少小微企业不堪重负,出现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现象。有的商会变相为集团化金融,商会会员相互拆借,利用转贷赚取差额利率,手法比较隐蔽。更有甚者,如地下钱庄,暗流涌动,难以统计,危害极大。

(二)民间金融发展面临的障碍因素

1.宏观调控政策由松变紧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为扩大内需,国家启动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从2010年下半年起,为了稳定物价总水平,抑制通货膨胀,国家开始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2014年来,国家连续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控制信贷规模,由此造成信贷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表现为资金供需总量矛盾与资金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

2.民间投资渠道比较狭窄

近两年,CPI指数不断攀高,这使得居民通胀预期增强,保值意愿强烈。但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水平偏低,负利率情况没有得到扭转,靠银行存款已经很难保值、增值。加之2008年以来故股市不振,房地产行业受政策打压,使得居民在投资渠道上有了明显地限制;多数具有风险投资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将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中介以谋取较高利益回报,由此,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民间融资市场。

3.信贷服务供给机制不活,金融资源是稀缺资源

(1)由于金融管制和银行垄断金融资源,目前银行放贷门槛高、审查严、时间长、效率低,调查显示,企业获取银行信贷快则2~3个月,慢则1年甚至更长,加之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而银行又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做得不够,难以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相比较之下,民间融资则方便快捷。一是民间融资一般从申请到放款只需2~3天时间,手续简单,十分便捷。

(2)二是民间资金的价格、供应量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的,比较灵活。为了生存发展,部分企业和个人转向民间融资,从而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同时,尽管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有所发展,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起到重要的补位作用,在遏制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已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政策限制,总体数量偏少、覆盖范围有限,作用发挥有限。

4.金融监管缺位,法律保护滞后

(1)监管制度缺失。国家对民间融资尚未明确定义和专门立法,不论是对直接的民间借贷活动,还是有组织的民间金融机构,都缺乏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保护,导致大量民间金融活动处于灰色地带而且竞争混乱的状态,实际操作缺乏规范,由此也便引发了不少问题。目前,除了前一阶段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有规范性文件管理外,其他如投资公司等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均未出台类似的管理办法。

(2)监管部门缺位。当前除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性担保公司安排了确定的监管机构外,其他如投资公司等机构从设立到业务开办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风险较高。

(3)引导手段缺乏。将民间融资同股市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有风险,但由于股市有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交易规则等一整套办法,其风险基本可控。但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监管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办法,加之信息不对称,引导平台缺失,部门间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造成民间融资流动无序。

5.民间融资宣传引导不够

一直以来,民间融资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目前,由于对民间融资的利弊、特征和形式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够,社会各方对民间融资还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从政府层面而言,有的地方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谈民间融资而色变;有的简单地把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片面地加以遏制;有的放松监管、放任自流,缺乏合理的规范引导渠道。从社会层面而言,根据湖南省民间融资调查显示,近8成的企业、近6成的居民认为民间融资是市场行为,对其风险有一定认识。但是,也有部分群众对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缺乏甄别能力,风险意识淡薄,缺乏理性,在投机心理支配下,容易受到高息回报的诱惑,参与不正当的融资活动,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

三、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民间金融检测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民间金融监测体系

当前我国仍然未对民间金融颁布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引致民间金融还处于“灰色地带”,不能充分展示在阳光下。由此必要建立起积极的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可以将民间金融的运行有效地纳入到有序监管框架内,转变有关管理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被动的事后管理的消极局面,使其可以高效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即选择“疏堵结合”的办法为民间融资指引正确方向。

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测体系,第一,要明确界定的监管民间金融的专职部门,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金融信息监测点,进而推动统计网络信息共享;第二,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广泛征集更多民间融资的有关信息,强化监测的广度与深度,利于对隐藏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第三,积极开展民间金融风险的预测与预警,可以鼓励对大额度的民间借贷活动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由此增强信用信息透明度,以便民间金融风险监测,并可通过“登记则享有优先清偿权”的办法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备案登记提供鼓励措施。

2.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民间融资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是现有政策下民间资本的合法疏导渠道,应大力发展。对确实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鼓励其规范发展;对尚未纳入监管范畴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要进行清理整顿,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对商会等机构,要进行规范,预防商会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

加大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力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立案一起查处一起,公安及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快速处理,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严格防止民间融资高利贷化。

3.健全并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及贷款担保制度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增强民间金融的信用基础十分重要,可以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有序公平竞争提供积极条件和有力保障。第一,应该考虑创建一个由中央银行直接监管的政策性存款保险公司;第二,考虑到湖南省居民及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而非意愿参加存款保险的现实状况,该种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应该选择强制投保的形式;第三,在确定赔付比例时,应同时规定一个最高赔付额,由此便于保证存款户对民间金融机构运作实况开展主动合理有效地监督,在此基础上防止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健全我国贷款担保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严格贷款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第二要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对资本金不足、注册后转移资金、骗取财政资金和单户担保贷款超额等注入此类的违规融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在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应采取追究法律责任等相应强力处罚措施;第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民间贷款担保风险更大,应该按照一定合理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建立多方共担、联保风险的机制。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任务就是完善社会征信制度。社会征信制度的完善必须强化政府的统一规划、扶持牵头作用以及部门间分工协调、信息共享作用,要大力推动建立专业化的、协调化、覆盖范围广、信息全面共享(包括民间金融领域)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为民间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利用大数据技术,各地联网采集,全面收集反映当地民间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细化数据,然后将民间金融活动信用档案所采集的信息逐步纳入到各地联网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根据信用档案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档案内的民间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定量定性评价,合理定级定价,从而防范民间经济主体接待行为的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

(二)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律体系

一直以来,社会各层面对民间融资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因此,政府需要对民众进行积极引导和正面宣传,科学、客观、全面的认识民间融资。加大对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治教育,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树立融资风险与责任意识,努力降低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民间金融是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只有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立法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民间金融风险。以民间合会运作活动中的风险为例,我们可通过对合会等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形式进行合理立法来规避风险。我国应可借鉴日本规范合会运作的积极经验,针对合会这种民间金融运作形式进行专门立法,就可制定《合会法》。另一方面可能有关民间金融的专门立法推出、实施后,与已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由此增强法律措施的适应性和协调性。例如《贷款通则》有规定:除合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这条规定就不适应当前经济活动竞争需要了,显然需要修订或废止。此外,《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我国发生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刑法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概念有明确清晰而合理规范的界定,在实际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一般会参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处理,这也不够严谨规范。由此相应法则有必要修订完善。

(三)改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1)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增加供给。民间融资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目前,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大中企业,而大中企业往往并不缺乏资金。小微企业发展亟须资金,但是因银行向中小型企业放贷的成本高收益小,金融供给明显不足,很多小微企业往往只能求助于民间融资。通过制度的改进来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状况。银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更灵活更宽泛利率等政策,从制度上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通畅。

(2)探索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比如武汉建立了6只中小企业科技投资基金,基金10%的资金由财政出资,其余都是社会资金注资,都投向由资本运作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湖南省也可以建立类似的产业政策导向型基金,一方面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年[J].金融研究,2010(4):40-49.

[2]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4).

[3]张燕,杜国宏,吴正刚.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囚应与完善 [J].金融与经济,2009(7):57-60.

[4]和讯网.湖南民间金融,[DB/OL].http://hunan.hexun. com/hninformalfinance/index.html.2015(3).

[5]中国金融信息网.中国宏观经济数据,[DB/OL].http: //news.xinhua08.com/zt/jjsj/201503/#f-0382.2015(2).

[6]民间“倒会”遍地开花,财政危机(高利贷)或已触及社会末端,[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3d915bOlOO nzi3.html.2011(1)

(责任编辑:罗蕾)

On the Obstacl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unan Informal Finance

Zeng Zhi-Ming,Zhang-Qi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e,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 410205)

The informal finance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rural economy and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inform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Hunan,this essay reveals the main issues like unclear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the varying quality of financing institutions,high interest rates,high financial risks,etc.Thu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s to set up sound legal system,improve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loan guarantee system,perfect supervision mode,and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etc.

informal finance;absence of supervision;deposit insurance system;financing channels

F832.764

A

1008-2107(2015)06-0058-06

2015-09-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2YJA790182),国家社科青年项目(11CJY046),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重点课题(11A064),湖南省社科基金基金项目(11YBB228),湖南省社科评审课题(1011190B)。

曾之明(1969—),女,湖南怀化人,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所长,金融学博士,教授;张琦(1980—),女,湖北武汉人,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金融学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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