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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情况研究

2015-08-21盛艳王振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盛艳 王振凤

内容摘要: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不仅在理论制度建构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其适用对象除了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轻罪的未成年人以外,应秉承“举重以明轻”,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适用主体方面,应包括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应设计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宣传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社会调查 污点限制公开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新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被判处过刑罚的未成年人,保证了其在升学、就业、婚姻、生活的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局限在“一条两款”规定之中,势必会局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太过原则和概括的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结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对此项制度提出更进一步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有所推动。

一、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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