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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5-08-21杨平杜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杨平 杜颖

内容摘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其动因是针对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方式所带来的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案件责任难以落实、队伍专业化进程受阻等问题,那么,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办案模式已是当务之需。重庆的改革试点,是在过去10年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着重进行权限划分、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试点之中也存在检察官员额计算方式不够科学、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的关系不明晰、以及对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规划研究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应制度设计,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办案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改革试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既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具体部署,重庆市渝北、渝中、武隆3个基层检察院被纳入全国首批17个试点单位行列。2014年以来,3个试点单位重点从权力配置、岗位职责、监督制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力求找到解决检察机关长期存在的办案管理行政化、办案责任分散化、检察官职位泛化等问题的思路。

一、改革试点的动因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目前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种职权行使均采取单一的办案方式,在司法职权方面没有充分依照司法规律采取合理的办案模式,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责任不明,检察官职业素质和职业保障尚不适应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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