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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高管的高速敛财术

2015-08-18海一笑

检察风云 2015年15期
关键词:李洁许某挪用公款

海一笑

与高管共谋挪用公款

2010年9月,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速集团公司)投资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幸运物流公司),占40%的股权,并委派1963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副总经理李洁之(副厅级)出任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

幸运物流公司成立后,要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注册资本必须要达到2亿元以上,首批到位资金不低于70%才能获得土地指标。为此,幸运物流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资到2亿元,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变。其他股东都及时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金。幸运物流公司总经理、股东储飞占公司30%的股份,应缴出资6000万元,首期应缴资本金4200万元,他想方设法东拼西凑,还缺2000多万元资金。

储飞找到董事长李洁之,一边说:“我个人没那么多钱,不要那么多股份。”一边向李洁之承诺,愿意将他名下10%的股份作为暗股送给李洁之。李洁之开始讲不要。储飞说:“把这10%股份先放在我名下,实际上是你的。”李洁之觉得储飞心里能想着他,当即叫储飞先将前期资金筹集到位,还款资金由他想办法解决。他心里明白,这10%股份将来值多少钱。

同年10月18日,储飞在李洁之等人和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花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从安庆金宝安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宝安公司)借款2000万元。当日,储飞将这2000万元借款转入幸运物流公司验资账户用于个人出资。

到了11月22日,储飞在金宝安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到期,但无力归还,便找李洁之帮忙。李洁之同意后,储飞虚构棉花买卖合同,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将幸运物流公司的2000万元转到由储飞实际出资的安庆市江皖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江皖公司)。当日,江皖公司又将2000万元转至储飞个人账户,被储飞用于归还其在金宝安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

2010年11月30日、2011年1月4日,经储飞和李洁之商议,由李洁之代表幸运物流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庆分行(下称交行)签订两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储飞以江花公司、江皖公司名义从交行借款提供担保。后储飞虚构买卖合同,以江花公司、江皖公司的名义分别从交行借款1000万元,计2000万元。贷款到账后,在储飞的安排下,江皖公司先后归还幸运物流公司2000万元。储飞实际控股的江花、江皖公司因此在交行形成2000万元的债务。

2011年11月30日,储飞以江花公司名义在交行贷款的1000万元到期,储飞仍无钱还款,再次找李洁之帮忙。经李洁之同意,储飞以往来款的名义从幸运物流公司挪用1000万元归还贷款。这笔巨款至案发尚未归还。

2013年3月26日,储飞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月28日,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安徽省望江县法院、安庆市中级法院对储飞案进行了一、二审均认为:储飞在担任幸运物流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董事长李洁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0万元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尚有1000万元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储飞本人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担任幸运物流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李洁之共谋,参与策划取得了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015年2月1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储飞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怀远县法院对李洁之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洁之在受国有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储飞挪用3000万元公款归储飞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在案发时尚有1000万元未能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接受名律师进贡

2000年年底,李洁之到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担任财务处长,认识了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老乡宋小林。

2003年,宋小林竞争公司董秘主任没成功,就想辞职自己干。有人建议他辞职后成立高速律师事务所依托高速公路总公司发展。次年,宋小林成立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2005年年初,宋小林为拓展业务,找到李洁之说,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的法律顾问要到期了,听说李处长和交行吴行长关系很好,请你和给吴行长打个招呼,我想做交行的法律顾问。

李洁之满口答应,随后就和吴行长说,我老乡宋小林是律师,人不错,想做你行的法律顾问。

考虑到高速公路总公司是交行的大客户,吴行长同意了,并说这事是由交行纪委书记花俊(已判刑)分管的,让宋小林直接找花书记。李洁之让宋小林直接找花俊。

宋小林找过花俊后说,花书记很重视也很帮忙。后来宋小林告诉李洁之说,交行的现任法律顾问是他学长,交行的关系也比较复杂就不做了,希望李洁之帮他联系其他银行业务。当年的中秋节前后,宋小林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洁之10万元现金。

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在2003年转让给上海东方控股集团,该集团成立合巢芜公司负责经营。期间,合巢芜公路的大修改造工程由安徽省路桥集团第六工程处承建。2006年,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收回了合巢芜公路的经营权,因合巢芜公司欠路桥集团第六工程处3000万元的工程款,路桥集团希望高速公路总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直接将工程款扣划给他们。该工程处的负责人请李洁之等人吃饭,商量如何处理这事。在饭局上,李洁之就建议他们到法院起诉,并极力推荐宋小林担任路桥公司第六工程处的代理律师。

该案胜诉后,在李洁之帮助下,高速公路总公司财务处协助扣款,第六工程处顺利结清该笔欠款。路桥集团公司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支付30多万元代理费。宋小林很快从事务所支取10万元现金送给李洁之。

2008年下半年,宋小林与高速公路总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即将到期。因公司打算更换常年法律顾问,李洁之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主要领导进言,极力维护宋小林继续留任,使宋小林得以继续担任高速公路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宋小林为表示感谢以及希望以后业务上得到李洁之的关照,到李洁之办公室送上10万元现金。endprint

在李洁之这样的“财神爷”关照下,宋小林和他的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2009年,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成为安徽律所综合实力十强,宋小林也在当年被评为安徽省十佳律师,后又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

2010年10月份,李洁之兼任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在他力推下,宋小林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又在李洁之的协调和帮助下,宋小林以安徽儒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受让储飞持有幸运物流公司1%的股权。“如不是李洁之协调,储飞不会以原始价1元转让的,当时转让股权预期价格是原始出资的2到2.5倍。”宋小林说。

为感谢李洁之,宋小林从事务所陆续提款80万元,从自家经营的咖啡店收入中提取20万元,将100万元现金装在一只旅行袋里,在2011年春节前送到李洁之办公室,作为“拜年礼”。

宋小林走后,李洁之拉开包看了一下,都是百元钞,一万元一沓,10万元一捆,摆的很整齐很紧凑,目测该有100万元。

李洁之接受调查后,宋小林随后被检察机关逮捕。2014年10月24日,怀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宋小林涉嫌行贿一案,认定其犯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财神爷”的“财神爷”

老百姓将银行行长称作“财神爷”,而李洁之却是行长们的“财神爷”。

怀远县法院一审认定,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2010年改制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高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加币、购物卡及电脑、黄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50万余元,除了律师宋小林所送的130万元外,向李洁之行贿的人员中,银行行长、客户经理、营业部主任等银行高管多达30人,令人震惊。

因为李洁之掌握着高速集团公司的资金和存贷款、发行债券等金融业务,合肥有10余家银行高管向他送现金、金条、购物卡、手机等,想方设法拉拢这位“大客户”。

为了讨好李洁之这样的“财神爷”,有的银行行长频繁送钱。为提升存款业绩,增加优质、安全贷款额度,获得更多的发行债券机会和更多利润,某银行支行行长汪某在2002年至2013年,先后77次共送给李洁之现金29.1万元、购物卡8.9万元,几乎每个节日都送钱送卡。这些贿款都以办公用品、招待费、宣传费等发票从单位报销。

某支行业务部经理雷某结识李洁之后,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前后,都送给他购物卡。2004年的一天,李洁之得知雷某在一所知名大学上MBA班,问雷能否帮忙让他也上MBA班,雷经理答应帮忙。后来,雷经理给李洁之联系工商管理学院办的MBA班,还送给他2.5万元作为他上MBA的费用。这笔学费和购卡费用都以其他发票从单位营销费中报销。

银行从李洁之所在的公司拉存款,要先送钱;希望高速公司来贷款,也要先送钱;发行债券更要送钱。从2006年到2010年,高速集团公司共在一家银行发行了五期短期融资债券,每次20亿元。前三期是这家银行独自发行的,后两期是与另一家银行合作发行的,银行按发行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手续费,这样高速集团公司共付给一家银行就达2000多万元的手续费。每次发行成功后,这家银行的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周某都会对李洁之表示感谢,先后送上购物卡计5.5万元。

“我的奖金跟我业绩挂钩,我业绩上去了拿的奖金就多。”一名银行行长坦言。每家银行都有存贷款任务量,每年必须完成。如果超额完成,直接会让银行高管的年终奖大幅度上升。银行都会有一定的活动、营销经费,就是为银行高管开拓大客户用。所以,给国企负责人、财务总监送礼送钱都是“明规则”。 银行进行商业贿赂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潜山县路桥公司董事长许某与李洁之是初中同学。2003年,李洁之装修房子找他借10万元现金,当时没写借条,许某一直没向他要过,他也就不还。这之前,许某的公司承建高速公路工程还有尾款没要来,李洁之向有关部门打了招呼后就结清了。李洁之觉得自己给许某帮过忙,以后许某肯定还需要他帮忙,所以这10万元就不想还。后来,许某的公司想要承包阜阳至合肥、合肥至安庆高速公路保洁工作,找李洁之帮忙打招呼,在李洁之女儿上大学、出国留学时,送给李洁之1.8万元。

李洁之对送钱送礼向来是来者不拒,坦然笑纳,而且欲壑难填。他缺钱吗?

在一审法庭上,李洁之及其辩护人均辩解,李洁之借用许某1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不是受贿。法院审理认为,李洁之虽是以装修为名向许某借款10万元,但从2010年开始,李洁之的年薪就高达60余万元,家庭年收入超百万元,且在案发时,李洁之家庭尚有100多万元存款、300多万元股票、2万余元基金,李洁之被抓后向检察院退赃就达人民币313万余元,说明李洁之在客观上有还款能力,李洁之存心就不想还这钱,其主观上无还款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对李洁之这笔“借款”认定为受贿。

2015年5月下旬,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洁之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洁之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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