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2015-08-15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 法律系,湖南 衡阳 421002)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试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在我国不断地涌现,由此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骤增。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生父极易逃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致使非婚生子女处于悲惨的生活境地,也由此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做一粗浅的探索,以期能改善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一、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研究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对非婚生子女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地区)通行的做法是只对婚生子女的定义做出明文规定,然后从其对立面推导出非婚生子女的内涵。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标准,各个国家(地区)的立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受胎标准。这种标准是以该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作为判定其是否为婚生子女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1条之规定:“婚生子女是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然而从客观上说受胎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按一般医学规律,胎儿从受胎到分娩,通常最短不少于181天,最多不长于302日[1],因此采用此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往往规定了受胎期间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第二,出生标准。这种标准是以该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作为界定其婚生性的依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