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目标对规则的要求
2015-08-15张康之
行政科学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规则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人类的社会治理经历过依靠权力的治理和依靠法律的治理两种基本社会治理类型。农业社会基本上是依靠权力去开展社会治理的,我们将这种社会治理类型称作为权治;工业社会基本上是依靠法律去开展社会治理的,因而,我们有了法治的概念,也就是说,我们是用法治的概念去描述和定义这种社会治理类型的。社会治理无论以什么样的类型出现,都是需要得到规则支持的,中国古人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指的就是人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在某种(些)规则之下进行。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都会对他人构成某种程度的影响,而规则就是为了保证人的活动在社会中产生积极影响而不是消极影响。在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中,社会治理是社会性最强的活动,而且,其影响的广度也是不可与个人的活动同日而语的。所以,人类的社会治理是最需要得到规则规范的活动。无论是农业社会的权治、工业社会的法治,还是我们正欲建构的德治,都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是,我们并不能满足于这种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看到社会治理过程对规则提出的要求,而且要看到社会治理目标对规则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事实上,不同的社会治理目标,对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存在着秩序要求、效率要求和创新要求,这三种基本要求的实现都需要建立在规则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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