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探讨
2015-08-15王长新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王长新
(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2006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原来的用工方式改为劳务用工。比如,华为等许多企业将自己的员工进行全员解聘,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必然结果。下面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律角度,对铁路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用工比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依法建立明确的辅助性岗位种类目录
我国劳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对这些岗位的标准也做了规定,但对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却没有予以明确解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有被滥用的趋势。2013 年12 月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对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尤其是辅助性岗位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够具体。对于用工单位的铁路企业,哪些是主营业务岗位,哪些是非主营业务岗位,法律或法规没有界定,铁路的相关行业规章也没有规定。但依据法律规定,辅助性业务岗位只能在非主营业务岗位中进行。为此,界定铁路企业主营业务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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