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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方志馆的法律思考

2015-08-15

黑龙江史志 2015年20期
关键词:李建国志书方志

张 旭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201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其中很大篇幅强调地方志发展的法治保障,要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工作。《纲要》指出我国已建成国家方志馆1个,省级馆15个,市级馆60多个,县级馆近200个。可见,我国方志馆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相应地有关方志馆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配套跟上。此时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个人方志馆,面对这一新兴事物,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理解界定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引发个人方志馆思考的起因

2015年某报刊出,山西省古县地方志收藏爱好者李建国在短短的10年时间内,就收藏整理了5000余册地方史志,被人亲切地称之为“地方志博物馆馆长”。李建国退休10年来无数次地往返于太原、临汾、侯马等地,流连于古玩市场和旧书摊,每周日坚持在中国最大的中文旧书图书馆孔夫子网上查询志书,自费购买、收集地方文献,从古县、临汾又扩大到全国部分地区、省志、县志、村志和个别地区文献,这5000多本志书就囊括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第一轮出版的所有县志,包括120个县和11个地市,此外还有山西明清时期的府志、州志等10套,明清民国志60多套,明清通志、村镇志、专业志、姓氏家谱等等有关志书900余套本。

李建国所在的古县是太岳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一辈革命家邓小平、朱德、陈赓等曾经战斗过、生活过的地方,他退休后就开始搜集整理那个时期红色的记忆,寻找父辈曾经的历史,将太岳区各个时期的文献,人物、经济、政治、组织一系列的资料基本收全,配备成套,以供研究。他不但收藏地方志书,还参与了一些地方文献的整理和出版工作。2014年,他主编了《张庄李氏宗谱》,还参与编写了《张家沟村志》,2013年被临汾市城市志编委会聘为特约编辑,参与了《临汾市城建志》的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管理部分。

李建国收藏志书出于个人的喜好,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藏书育人,把宝贵的文献资料保存下去,一方面研究,一方面推向社会,做一件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他把整个藏书分门别类,列出书目,通过县档案局、县图书馆上网,以方便广大研究者查询和研究。另外,他还把一些历史资料和历史人物分门别类地整理成文章和小册子,以供后人学习和使用,为社会服务。

由此可见,李建国通过个人行为真正地实践了《纲要》中所写的深入开展旧志及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将地方志存史育人、记录当代、保存历史、传承文明、发展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作用尽展无余,落到了实处。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在地方志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根据立法精神是不允许个人编修志书。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第十八条第二款方志馆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九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按照地方志记载的内容,编写普及性、趣味性读物,制作音像制品。这此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有些省份鼓励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鼓励个人利用地方志书的资料进行再加工创作,对于个人能否开方志馆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李建国这5000多本志书以个人名义将进行收藏的志书免费对外提供公众查询、使用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个人方志馆的法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当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引发出以下的法律思考。

二、个人方志馆的法律实质是民办图书馆

李建国收藏志书的行为与其他个人收藏书籍有所不同,因为志书出版量本身就少,特别是一些古旧的志书就更加稀少,所以他的这些收藏极具经济价值、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作为李建国的个人财产是应当被法律所保护,不可强求他要捐赠给国家的。但他没有将宝贵的方志资源占为己有,愿意免费提供资料让公众学习,查询,整理,使用,这是公益性的表现。李建国虽然参与过个别志书的编修工作,但他本人并没有编修志书的行为,只是收藏志书的行为,所以就以上几点来说,所谓他个人的方志馆就是他个人的图书馆。个人图书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我国众多民办图书馆的一种。

所谓民办图书馆是指由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兴办、依法自行管理并面向公众提供有偿或无偿文献信息服务的机构,是所有民间社会力量创办的一切图书馆的统称。在内涵上它包括三个特点:一是办馆主体是非国家政府机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二是办馆经费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三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从外延上看,民办图书馆包括非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一切图书馆和读书社、民间书坊等各种类似图书馆服务的机构。在时间跨度上包括古代致用开放的私人藏书楼、近代各种私立图书馆、名人图书馆和现当代的私营图书馆、基金会图书馆以及农民图书馆等等。

民办图书馆根据其办馆目的或称运作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益型民办图书馆和经营型民办图书馆。公益型民办图书馆,是指创办者以公益形式创办,免费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通过以道德为动力的慈善捐助来做公益事业,如本文的李建国个人方志馆。目前,我国公益型民办图书馆主要包括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出资创办的图书馆、农民或城市社区居民自筹资金创办的图书馆、依托网络志愿者团体创办的图书馆以及民办公助的公益型读书社等四种形式。经营性民办图书馆,是通过对读者收取一定费用来维持图书馆和后续发展,它们以市场手段做公益事业,通过劳动所得获取微薄利润。比如北京的科教图书馆,杭州的张铭音乐图书馆。如果本文中的李建国在开放自己方志馆的同时,对于查询资料进行收费,就属于这种经营性民办图书馆。

不论是公益型还是经营型图书馆,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不足,丰富、充实了公民业余文化生活,满足广大民众信息需求多元化。但国家对民办图书馆没有相关的立法,随着《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的不断深入,有关民办图书馆是否入法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出现了“入法派”与“暂缓派”的两种论调。

“入法派”认为应当将民办图书馆入法,其原因包括:1、因为这是与国际公共图书馆法接轨的表现;2、将民办图书馆入法与国家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相吻合;3、许多地方省份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法已将私立图书馆包含进去,鼓励民办图书馆;4、我国有企业家、乡绅、文化名人兴办民间图书馆的历史传统,应当合理地继承历史传统;5、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图书馆,这是现实的实际需求,不可避而不见。“暂缓派”认为暂不将民办图书馆入法,其理由包括:1、民办图书馆不属于《公共图书馆法》的调整范围,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设立,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保护,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信息与知识服务,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公益性机构。2、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服务均有明确标准,民办图书馆目前很难达到;3、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目前仍主要是政府责任;4、民办图书馆情况复杂,立法难度较大;5、民办图书馆暂不入法,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

由此可见,民办图书馆在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学术意见,类似李建国收藏志书的行为应当不是个例,将来还会出现众多个人或者组织,民间资本投入到志书的收藏、整理、信息开发、利用,甚至以此稀缺的方志信息进行营利行为,我们当如何看待和管理呢?应当以什么样的法治态度来认真研究对策呢?

三、我国应当大力鼓励、支持、推动个人方志馆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应当大力鼓励个人方志馆,这种以个人或组织名义,民间资本收藏志书,使用志书的行为。《纲要》中强调应当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这些个人方志馆,民间收藏力量都是建立地方志资料的主要渠道,同时他们也是用志的主要民间力量,所以必须加以大力鼓励这种收集、整理、用志的志书爱好者的行为。

其次,我国应当大力支持个人方志馆,将个人、民间的地方志宝贵志书资料实现资源共享。李建国也在计划着将他所收藏的志书与当地的图书馆进行资源联接,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将众多志书数字化是笔不小的花销,这需要当地政府大力给予财政上的支持才能实现。从国际上图书馆的管理经验来说,实现资源共享才是最大限度满足日益高涨的信息需求的根本途径。所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加大扶持力度,一方面对个人方志馆的管理加以引导,另一方面也要投入对个人方志馆数字化进行实际的帮扶,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共享。

最后,应当将个人方志馆入法,加以推动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立法的好处就在于将现实中的一些行为固定化,制度化,在全民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发展民营文化主体,明确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图书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的大背景下,应当将民间收藏志书,整理志书、使用志书,甚至是以志书资源作为营利目的公司,都应当鼓励、支持和推动其健康发展,并将之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总之,通过李建国的个人方志馆引发了关于民间资本进入方志市场后的法律思考,就是希望面对方志的宝贵稀缺资源,如何更好地管理使用,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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