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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以大庆市非遗项目为例

2015-08-15王大鹏

黑龙江史志 2015年20期

王大鹏

(大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黑龙江 大庆 1633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曲艺、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十大类别。

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愈发重视,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将每年六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趋成熟,对其理论研究和探讨也不断深入,尤其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问题,近年来诸多学者为此多有争议,笔者仅以大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生产性保护相关的项目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相关问题略作探析。

一、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2012年2月,《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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