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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E基金对不同会计处理BOT项目估值时应关注的问题

2015-08-03夏燕

中国总会计师 2015年1期

夏燕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企业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本文分析相同投资的BOT企业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同而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经营现金流量、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等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导致PE基金采取不同的估值模型对目标BOT企业估值时产生的不同影响,并浅析PE基金应采取的估值调整措施。

关键词:PE基金 不同会计处理 BOT项目 估值

一、BOT项目的两种会计处理

2008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企业采用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解释,中国的BOT业务会计处理逐步科学、规范。根据第2号解释,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应该根据是否自行建造、以及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服务收费的约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定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上述规定将导致同等规模、相同投资、相同运营方式的BOT项目由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的不同而有“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并使得各年度的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量明细项目等有较大差异。

由于PE基金对项目的估值是建立在对各种财务指标的判断以及对各种财务模型结果分析的基础上,上述会计处理导致的差异将很大程度影响PE基金估值结果,并最终影响投资结论,所以PE基金在对BOT项目投资前有必要分析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其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并选取相应估值模型并对估值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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