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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5-07-25

人大研究 2015年7期

王鸿任:交办建议也应有时限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王鸿任撰文说,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履行代表职务、依法参政的重要手段。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而且有明确的法定时限,一般为“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然而各级人大常委会何时向承办单位交办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却没有时间限制,这是不应有的“空白”,同样应该有明确的法定时限。长期以来,各地对建议办理时限多是从“闭会之日”算起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如此规定,把人大常委会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理、分类、确定承办单位等工作,均视为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将其所用时间也计算在了办理时限之内。即大会一闭幕就进入了建议办理程序。然而它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对这一环节的时限缺乏明确规定。即承办单位实有办理时间是个不确定值,交办时间的早迟,直接关系到承办单位拥有的办理时间的长短。若闭会后一个月交办,承办单位实有办理时间即为两个月,至多五个月。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基本上都是在每年人大会议闭会后一个月左右交办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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