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参议院立法程序
2015-07-25李店标译
人大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规则
李店标译
一、参议院立法体系概述
(一)大妥协:参议院的起源
1787年7月16日,美国55位开国元勋在费城开会达成了“大妥协”。此妥协是大州与小州之间关于国会席位分配问题斗争的结果。制宪者们很快接受了两院制——国家有两个立法机构,但关于两院如何确立却存在着分歧。这是制宪会议期间极具争议的问题,差点导致了制宪会议的解散。大州青睐于以国家主权原则产生代表,小州则坚持以联邦主权原则产生代表。小州担心,如果按照人口数量来产生代表,大州将会迅速掌控新国会。
最终,制宪者们达成如下协议:众议院席位分配根据各州人口数量,众议员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席位分配为每州两名参议员,不论州的大小和人口多少,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间接选举产生。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公告第三十九号写道,“众议院的权力来自于美国人民,参议院的权力来自于政治和社会地位平等的各州,参众两院地位平等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每州两名参议员的原则此后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制宪会议上对参议院组织和运作的决定至今仍在不断完善,使其在国家立法机构中独具特色。19世纪四次出任英国首相的威廉·格莱斯顿指出:“美国参议院是个了不起的机构,代表着现代政治的伟大发明。”说白了,制宪者们不希望参议院变成另外一个众议院,参议院机制设计的独特性直接来源于他们在制宪会议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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