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评论
2015-07-25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5年7期
卢鸿福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监督工作大戏——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动员会召开。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易春阳指出:“人大执法检查不是应付,不是走过场,各县市区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对不履行职责者,要敢于较真,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人民群众饮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
每年选择一至两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常态化的工作。经过顶层设计和各级人大的探索与实践,执法检查已经有了成熟的方式方法。执法检查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执法检查这一常态监督,在实践中出现了“审美疲劳”,后续乏力。一些检查满足于听听汇报,看看典型,当“二传手”,应付“差事”;一些检查看起来“热热闹闹”“扎扎实实”,却是“到此为止” “龙头蛇尾”;有的审议习惯于唱赞歌,说好话,讲和谐,即使偶尔下点“毛毛雨”,也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缺少监督的底气、骨气和硬气;有的意见交办,重形式轻实效,“重面子轻里子”,以文件落实文件,建议答复意见,理解多于监督。凡此种种,“拖累”了执法检查效用的发挥,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如何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始终是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通过完善的监督体系,来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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