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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让责任人

2015-07-23苏文洋

杂文选刊 2015年8期

苏文洋

一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多位七八十岁、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遇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想到自己家中的老人,想到自己终有七八十岁的那一天,想到自己也会成为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除了哀痛不幸死于非命的老人,尤其需要通过灾难事故举一反三,坚决避免类似的人为责任事故再次发生。不能举一反三、认真接受教训,类似事故很可能会接二连三地发生,防不胜防。

任何事故发生后都要查找原因。据报道,养老院的服务员已经全部被带走进行调查,没人照顾老人,养老院通知劫后余生的老人的家属过来领人。另据报道,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透露,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目前已控制十二名相关责任人,其中七名护工、五名工作人员,还有三人正在查找落实。

一场灾难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查找原因,并且迅速找到和控制相关责任人,固然非常重要。然而,我在看到诸多类似灾难报道后,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事先知道自己负有的责任?是否知道发生什么样的人为灾难将要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比如说,易燃烧的铁皮屋按照规定不能用于养老设施,批准使用者要负什么责任?使用者要负什么责任?消息说,这里“一到晚上就找不到服务员了”,消防队接到报警的时间为19时33分54秒,晚七点半才过几分钟居然就一个服务员也没有了?脱岗的服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有报道称,大火可能是在电工房引发的,如调查属实,则电工房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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